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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03 17:05:00

在西宁廉租房一般的城市都是提供给本城市的低保对象。有的还提供给高技术人才呢必须要有西宁市的*,而且连续5年属于低保户,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那么申请西宁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一些呢?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呢?

申请西宁廉租房的条件:

(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三)必须要有西宁市的*,而且连续5年属于低保户。

西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发放《西宁市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低保家庭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房屋坐落、居住情况、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区)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再申请人*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5.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予以批准登记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租赁住房补贴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市区实物配租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县城实物配租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7.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的房号,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用一定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西宁市廉租住房申报材料

1、《西宁市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青海省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居民*本(原件及复印件);

4、《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核心档案室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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