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时代倾城怎么样,值得买吗?
- 时光机:挺不错的啊
- 随心:现场有优惠活动,可以去看看
- 随心:现场有优惠活动,可以去看看
- Lucas:周边环境还可以
- 小鱼鱼:值得入手
- 贤:我老婆挺喜欢的
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给一户购房者办理过户。
2009年12月,朱江买下父母位于浪花街的一套住房。同月11日,朱江与父母来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分局),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三天后,高新园区分局出具《受理登记单》。
谁知,同月23日,朱江的父亲朱元因病去世,过户的事因此受阻,直到今年初,房子始终无法过户到朱江名下。朱江认为,高新园区分局拒绝为其办理过户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起诉高新园区分局,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高新园区分局则称该分局在审查朱元的结婚登记证时,发现该结婚证上书写的名字为“朱瑗”,于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登记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结婚证上的“朱瑗”与“朱元”为同一人。但申请人一方始终未能提供,所以该分局只能拒绝为其办理过户。
按说,高新园区分局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但朱江说,他的父母是在1959年登记结婚的,而现今结婚登记机关只保存了1979年以后的档案,根本无法出具证明材料。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高新园区分局对朱江等人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必要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朱元夫妻提供的结婚证是1959年颁发的,而朱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是以现在的身份证和*簿证明取得的。
朱元将房屋转让时,只要与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身份相一致即可。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高新园区分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对朱江等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万丰 记者李仪
侃
编这个案子很受教育,百姓在政府部门办事不爽时,可以去找法官讲理。当然,这种情况不出现是较好的。